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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仁信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独立履行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并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内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九)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公司总经理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
员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协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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