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2025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
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
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
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本次内部控制评价是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
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法规要求,结合公司相关制度、流程等文件规定,对公司截止2025年12月31日内
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的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二)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卓威化工有限公司、惠州仁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卓威贸易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公司在确定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时,全面考虑了公司及所有部门、下属单位的所有业务和事项,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过程、信息系统与沟通、控制活动、对控制的监督等要素。具体包括公司经营业务涉及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组织架构、公司目标与管理理念、内部审计、人力资源、货币资金、存货、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成本费用、固定资产、合同管理、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主要业务流程。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具体内容如下:
1、内部环境
控制环境决定着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能否实施并直接影响到实施效果。公司
的控制环境直接反映出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对企业管理的认识。本着规范运作的
基本思想,公司努力为现代企业管理的实施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创造有利条件,营造出积极良好的控制环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了股东会、董事会等治理机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项职责。重大决策事项,如:批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修改《公司章程》等须由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作出的决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侵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检查。
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公司之间的机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分开,控股股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只享有出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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