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加强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
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所
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
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
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它支出,代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
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
债权,其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
金;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
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及规范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
资金被占用。
第七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
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
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1.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成本和其它支出,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 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3.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4.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5. 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6.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7.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
资金;
8.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1. 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
其他支出;
2. 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3. 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4. 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5. 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6. 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7. 要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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