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他人债务提供担
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
债务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的反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以及子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均适用本制度。子公司为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董事会在审议担保议案前,应当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
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
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
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股东会审议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六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
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
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
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
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
供反担保。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
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
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
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条 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