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特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
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
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
整。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
导致人数不足三人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
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
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协调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向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决策提供材料,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
标完成情况、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等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提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应指
定1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
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1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1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四条 当1/2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3日向全体委员发出会议通知,
有紧急事项时,召开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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