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
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
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
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
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
数不足三人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
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人选建议,经董事
会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聘人
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合适的新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列入候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
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
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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