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率和决策
的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
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
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占多数,且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的独立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
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
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主要包括: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