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就公司建立独立的外
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华
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
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的情形,
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
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
训证明材料。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第十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 具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管理、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有关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一) 《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
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
相关规定(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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