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薪酬管理,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
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稳定、持
续、高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体现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与业绩相符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
酬水平相符;
(二) 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
小相符;
(三) 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
钩、与奖惩挂钩。
第三条 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参考,公
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
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
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
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
通职工薪酬水平,从而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
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第三章 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的制
订,明确薪酬的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绩效考核,并对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人事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并予以充分披露。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
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四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十二条 不在公司担任实际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不领取薪酬或津贴;在公司
担任实际职务的董事,其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所任职务相应的薪酬制
度确定。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以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为准。
第十四条 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部分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
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二) 基本薪酬参考市场同类薪酬标准,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
贡献大小及权责相结合等因素确定标准;
(三)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个人目标完成情况,
按照月度、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等确定。公司应当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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