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安徽华人健康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
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
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
整。
第七条 因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人数不足三人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
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协调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提供材料,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主要财务指
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
职责情况、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
的完成情况等资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评,以价
值为导向,按照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综合考虑
工作表现等作出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应充分反映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真实绩效表现和能力水平。
第十三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提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
结果提交或通报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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