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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25 15:24:21 股吧网页版
4-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5


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再创意字(2026)第001-3号
致: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6 年 2 月 8 日出具《广东信达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
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3 月 25 日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
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出
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报告期更新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信达律师对发行人
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与
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相关情况及根据深交所审核要求进行了相应更新,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涉事实进行了核查,并根据对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补充法律意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信达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可分割的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另有说明外,本次发行所涉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相关表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释义、律师声明部分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部分 补充事项期间相关情况的更新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依法定程序作出本次发行上市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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