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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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 109 号
致: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安培龙、公司 指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 指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
《2025 年股票激励 指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计划(草案)》 (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1 号》 业务办理》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法律意见书是信达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安培龙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相关人士出具的书面声明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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