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301413 证券简称:安培龙 公告编号:2025-083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邬若军先生。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20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20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0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0日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5.会议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聚园路1号安培龙智能传感器
产业园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7楼会议室。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4人,代表股份41,180,0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1.84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6,714,4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7.31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9人,代表股份4,465,5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538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2人,代表股份4,467,082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53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1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9人,代表股份4,465,5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538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00《关于终止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105,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4%;
反对68,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3%;弃权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92,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49%;反对68,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19%;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程兴、廖敏
3.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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