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或者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任报告,辞任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任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任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上市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自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起自动离职,经董事会聘任可以连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限计算至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以及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
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印章、证照、未完成工作事项等;对未了结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处理建议,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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