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上市规则》及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防
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 证券监管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应加强和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风险,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应定期检查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防范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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