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四) 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五) 公司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六) 公司的其他关联方;
(七) 其他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信息的单位或人员。
第四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自愿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
第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做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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