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实施等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
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自审计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内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二)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三)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
(四)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五)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六)检查公司财务;
(七)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八)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九)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一)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二)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