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相关交易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组合。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相关合格金融机构办理的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等风险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期权、结构性远期等。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衍生品交易。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
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局批准、具有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进行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由公司管理层根据财务中心市场分析结合公司情况提出,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或提请股东会授权总经理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与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指导操作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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