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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2 16:43:01 股吧网页版
安培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2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主要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沟通和联络,履行法定报告义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二)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主动全面掌握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负责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协调制作并保管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文件以及股东名册、相关证券持有人名册等资料;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
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组织协调对公司治理运作和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合规性审查,促使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经营管理层完善运作制度,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专项制度;

(七)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确保与投资者沟通渠道畅通,为投资者依法参与公司决策管理提供便利条件;

(八)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八)负责参与公司媒体公共关系管理工作,协调统一公司对外宣传报道与信息披露口径,建立完善媒体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和媒体危机管理机制;

(九)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证券业务知识培训工作,持续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宣传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运作、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要求,协助其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交易所报告;

(十一)负责协助公司制定资本市场发展战略,筹划并实施资本市场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事宜,推动公司消除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进行有效市值管理,建立长效激励机制;

(十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
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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