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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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再创意字(2026)第001-1号
致: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6 年 2 月 8 日出具《广东信达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6 年 3 月 11 日下发《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020020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信达律师现根据《问询函》中发行人律师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信达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构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另有说明外,本次发行所涉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表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释义、律师声明部分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问询函》问题 1
1.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为 62,550.34 万元、74,657.09万元、94,016.42 万元和 86,210.26 万元,呈上升趋势,其中发行人热敏电阻及温
度传感器收入分别为 35,972.44 万元、36,942.47 万元、45,440.38 万元和 36,584.82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 57.54%、49.55%、48.37%和 42.45%;发行人压力传
感器收入分别为 24,741.41 万元、35,410.24 万元、46,800.21 万元和 48,173.72 万
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 39.58%、47.49%、49.82%和 55.90%;发行人氧传感器
类及其他收入分别为 1,798.82 万元、2,203.67 万元、1,704.89 万元和 1,415.37 万
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 2.88%、2.96%、1.81%和 1.64%。报告期内,发行人扣
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7,007.57 万元、7,313.62 万元、7,459.53 万元和 6,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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