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认为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当的情况下,应采纳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召集、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 2 名以
上(含 2 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
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3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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