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提高决策效率,实现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内、外部财务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保证审计委员会规范、有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其中至少有 1
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
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同一届董事会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成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职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第六条 因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成员人选。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检查公司财务;
(七)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八)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九)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一)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二)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三)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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