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即,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控制地位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提供资金;
(七)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禁止的其他占用方式。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