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 公司在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会审议事项和股东提案
第七条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董事会提交审议的对外担保;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交易的范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达到以下标准的,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五)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三)项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并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订具体的中期现金分红方案。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十六)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七)……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