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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7:28:29 股吧网页版
波长光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表述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

第五条 上文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苏证监局。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严格遵循《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的披露适用本章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如存在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当载明的内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编制,并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如有需要可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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