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公司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视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保本理财产品。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闲置自有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委托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2、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
(二)委托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2、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第十一条 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用于现金管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或者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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