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邓鹏)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会议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客观、审慎、公正的意见,积极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本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邓鹏,1977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湖南大学硕
士,湖南省司法厅律师行业领军人才、2019 年被评为“湖南省优秀律师”。1999
年至 2003 年,任中国民主建国会湖南省委员会秘书;2003 年至 2006 年,任湖
南省宁乡县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副局长;2006 年至 2007 年,任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7 年至 2009 年,任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9
年至 2014 年,任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14 年至 2016 年,任湖南
湘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16 年至 2021 年,任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主任;2021 年至今,任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20 年 7 月至今,
任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6 月至今,任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2025 年度工作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1、2025 年,公司共召开了 9 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了董事会会议,不
存在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2025 年,公司共召开了 2 次股东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了前述股东会会议。
2、2025 年,本人在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会议情况和资料,掌握公司经营动态信息,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准备,认真审阅会议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2025 年,本人具体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的情况如下:
应参加董 现场出席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缺席董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
事会次数 董事会次 参加董事会 董事会次 事会次 亲自参加董事会 东会次
数 次数 数 数 会议 数
9 3 6 0 0 否 2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本人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
2025 年,战略委员会共召开会议 1 次,本人作为公司战略委员会召集人,
按照规定及时出席了前述会议,对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额度预计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
2025 年,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5 次会议,本人按照规定出席了前述审计委员
会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并就公司定期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计提减值、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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