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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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年4月
目 录
一、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4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6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程序......8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10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11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1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影响......11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11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12
十、结论......12
北京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 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的法律顾问,就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世纪 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 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 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处。
二、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所 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四、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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