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六月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36——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关联方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三) 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四) 公司相关机构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对此作出判断。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
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
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七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
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 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至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七)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由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七)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而构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前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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