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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9 18:54:01 股吧网页版
森泰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0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
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有权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
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
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
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
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
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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