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组成,其中,过半数应为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2)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3)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
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
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1)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书面意见、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
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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