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
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以盈利或保值增值
为目的,以公司合法持有的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资源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长期股权投资,指公司以货币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通过合资、合作、收购与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行为;
(二) 风险类投资,指公司购入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投资行为;
(三) 不动产投资;
(四)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本制度中所称的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不包括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对外投资直接
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
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明确规定外,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十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明确规定外,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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