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025年度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或“森泰股份”)是由安徽森泰塑木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4 月取得广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796423104J,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866.00 万元。
2023 年 4 月 17 日,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16 号)核准文件规定,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2,956.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2023 年 4 月 17 日,公司股票在深圳交易所上
市交易,股票简 称 “ 森 泰 股 份 ”, 证 券 代 码 “ 301429 ”。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11,822.00 万元。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822.00 万元。
公司住所: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国华路。
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圣卫。
公司经营范围为:木塑复合材料、竹塑复合材料、石木塑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安装;装配式建筑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安装;五金配件的生产、设计、销售。
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本财务报表已经本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决议批
准报出。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准则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此外,本公司还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披露有关财务信息。
2.持续经营
本公司对自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影响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本公司下列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未提及的业务按企业会计准则中相关会计政策执行。
1.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2.会计期间
本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3.营业周期
本公司正常营业周期为一年。
4.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5.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公司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遵循重要性原则,本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事项及其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如下:
项 目 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 资产总额的 0.5%
重要的应收账款核销 资产总额的 0.5%
账龄超过一年且金额重大的预付款项 资产总额的 0.5%
重要的债权投资 资产总额的 0.5%
重要的在建工程 单项在建工程金额超过资产总额的 0.5%
重要的账龄超过 1 年的应付账款 单项负债金额超过资产总额的 0.5%
重要的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其他应付款 单项负债金额超过资产总额的 0.5%
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 非全资子公司的收入或利润总额占合并报表
相应项目比例在 10%以上
重要的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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