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4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内部董事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分配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考核;负责监督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如果公司业绩发生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施独立董事津贴制,具体标准应当由
董事会制订方案,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发放。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津贴标准及独立性保障措施需在年度报告中专项披露。
(二)非独立董事:
1、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指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担任公司某一业务主管并负责管理有关事务的董事以及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具体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专职岗位薪酬标准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
2、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 50%,具体薪酬标准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实际工作绩效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因素综合评定薪酬。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及绩效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但包括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其他奖金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第十二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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