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更好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与公司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
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范围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
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
(二)体现权责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
奖惩挂钩;
(五)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参照同
行业和同地区上市公司的标准,保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亏损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
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
和程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相关内容可以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人力行政部与财务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进行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标准
第十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
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可以经过股东会审议程序后决定其相关薪酬。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发放的金额标准由股东会决定。除前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再领取额外薪酬。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后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薪酬及津贴。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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