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及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参加相关培训,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程的规定予以补足。
审计委员会因成员辞任、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导致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程的规定在六十日内补选。在改选出的成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成员仍应履行成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事项,以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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