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
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五条 任期届满前,公司董事可以提出辞任,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辞职。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原因;涉及独立
董事辞任的,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书面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书面报告时生效。
公司应在收到书面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
第六条 除相关法律规定另有规定的外,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
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
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情形之一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下列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或者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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