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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02:15:34 股吧网页版
开创电气:累积投票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8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

董事会应该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明确本次董事的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提名程序规定提出具体董事候选人名单。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举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及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及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公司董事会及股东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超过拟选举的非独立董事人数。

(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聘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举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及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及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3、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公司董事会及股东等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超过拟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数。

本项所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以临时提案提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董事的简历、本制度第七条要求的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以及本条第(二)项要求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职工代表董事可以由公司总工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职工联名推举,还可以由职代会联席会议提名,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第 3.2.5 条(如适用)
所列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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