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合理确定收入水平,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具体包括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在公司任职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情况,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五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总额实施预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以公司经济效益为出发点,结合公司
年度经营计划、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目标开展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年度薪酬分配;同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同行业薪酬水平、社会通胀水平及个人岗位调整等情况,对薪酬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同时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等。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人资中心草拟,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通过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人资中心草拟,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通过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由人资中心草拟,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通过。
第八条 在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在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兼任该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内审部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人资中心、财经中心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薪酬的日常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施独立董事津贴制,具体标准应当由人资中心拟定,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及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也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股东会另有决议的除外)。
公司非独立董事按其在公司所担任的管理职务或岗位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主要考虑其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由月度绩效薪酬和年度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年度绩效薪酬直接与公司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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