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
营需要为基础,以真实的具体经营业务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预测及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借款、对汇率变动的审慎判断、外币持有量的规模及资金周转等方面综合考虑,有效降低汇率变动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未来外币收付款预测量或外币银行存借款预测量,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需与公司预期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原则上不鼓励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衍生品交易。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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