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14
关于
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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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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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首创意字(2023)第 005-02 号
致: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与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提供法律服务。
信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新股发行意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出具的“审核函
[2023]010406 号”《关于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之要求,信达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信达已经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对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未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以确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及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有关内容的修改和补充,须与信达已经为发行人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理解和使用。
目录
问题 2.关于与长期客户合作及计量检定业务...... 4
问题 3. 关于分支机构运营和现金流量 ...... 24
问题 2.关于与长期客户合作及计量检定业务
申报文件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称与大型客户以签署长期框架协议形式进行合作;报告期内,发行人年收入大于 25 万元以上的连续采购客户分别为 50、80、87 家,收入占比分别为 10.79%、15.30%、19.31%。
(2)计量业务分为计量校准与计量检定业务,发行人主要从事计量校准业务,计量检定业务需取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后方可开展,计量检定属于强制计量管理范围。报告期内,发行人三家子、分公司取得法定计量授权。
请发行人:
(1)说明发行人认定大型客户的标准,长期框架协议的签署模式,主要合作年限较长的大型客户是否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相匹配,大型客户采购计量及检测服务的主要领域是否存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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