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6-30
关于
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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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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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信达首创意字(2023)第 005-05 号
致: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与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提供法律服务。
信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新股发行意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鉴于本次发行上市新增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报告期(以下简称
“新增报告期”),根据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情况涉及更新的事项,以及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就发行人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的财务会计报表出具的《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2023年度及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众会字(2025)第 01078 号)及其后附的财务报表及附注(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信达律师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信达已经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更新或作进一步说明。对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未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以确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及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有关内容的修改和补充,须与信达已经为发行人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一并理解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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