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财务总监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财务总监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财务总监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
(二)具有会计、审计、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曾在大中型企业担任总会计师或者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 2 年以上,财务管理工作经验丰富;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管理、外汇管理和资本运营能力,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不至因身体原因干扰、影响其任职;
(六)具备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财务总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财务总监的,该聘任无效。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七条 财务总监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财务总监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财务总监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财务总监离职应当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照规定接受离任审计。
第九条 财务总监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财务总监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分析和建议;
(二)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督、检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五)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的防范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六)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七)负责拟订和执行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
(八)负责拟订公司资产核销、坏账处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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