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要求,保障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四条 公司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审计人员,并设负责人一名。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能够胜任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规定,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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