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明确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方法和流程,确保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
的以下情形: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拟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者子公司发生或者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无论数额大小,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均应及时报告,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四)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1、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无论数额大小,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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