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规范地行使职权,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效能提升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司、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不至因身体原因干扰、影响其任职;
(六)具备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总经理离职应当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照规定接受离任审计。
第十条 总经理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总经理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因故暂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为履行部分或者全部职权,若代职期间较长(三十个工作日以上),应提交董事会决定该代理人。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总经理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