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五条 被担保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四)被担保人最近三年又一期的财务报告或主要资产及债务情况说明;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方案;
(七)不存在不良贷款记录、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六条 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公司应组织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批。
第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经营业务或者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形的;
(四)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被担保人如提供反担保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则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公司应当拒绝担保。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后,方可对外提供。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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