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4 18:31:56 股吧网页版
盘古智能:未来五年(2026-2030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5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五年(2026-2030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健全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分红回报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未来五年(2026-2030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呼声和要求,同时考虑货币政策环境,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

二、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五年(2026-2030 年)的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事项。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但公司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在公布定期报告的同时,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股东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并作出决议。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本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有权部门有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情况下,方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如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或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公众投资者意见,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在审议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的议案或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同时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