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1
关于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二 )
大成证字[2025]第 263-1-2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大成证字[2025]第 263-1-2 号
致: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丰茂股份”)的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出具了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020001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并出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自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后,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了变化,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及发行人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并对发行人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财务数据更新情况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发
生的重大事项、2025 年 10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期间《审核问询函》中
涉及发行人律师回复相关内容的重大事项进行补充或更新,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及《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及《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有特别说明之外,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及《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简称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证据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释 义...... 5
正 文...... 7
第一部分 报告期资料更新 ...... 7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