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为了强化和改善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按照一定的程序和专业的办法,定期、不定期地对公司内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经济效益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及各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公司财务处理规范性、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出合理评价。
第三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应接受本制度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应当在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开展公司内部审计、督查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掌握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务等相关专业理
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七条 与被审计的单位、部门、个人有利益关系或冲突的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八条 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
第九条 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本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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